【案例】


  2007年10月26日,深圳市某服装公司成立,成立之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也无从谈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该服装公司仍不听从,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4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0元的经济罚款。同时,由于很长时间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激起员工的不满,2008年6月,先后有3位员工要求辞职,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服装公司害怕自己一旦给了这3位员工经济补偿金后,其他员工就会纷纷效仿。为了遏制这种趋势,服装公司拒不答应这3位员工的辞职请求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为此,双方闹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3位员工的申诉请求,服装公司在为他们补缴了社会保险后,又共支付了将近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可能面临来自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以及劳动者请求赔偿的风险。


(一) 来自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风险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用人单位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果没有办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如果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相应金额罚款的处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用人单位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还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本案中,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便遭受了来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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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来自劳动者请求赔偿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未依法缴纳当指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形:一为根本不缴纳社会保险,如本案中发生的情况;二为没有足险种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等;三为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例如本应当按照3000元的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结果却按照2000元的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有该等情形发生,则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本案中,服装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结果便遭致多位员工的申诉,其既要为这些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同时又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服装公司既损失了一大笔金钱,又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损失可谓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