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下夜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因故障而停在路边的拖拉机追尾,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处理后事,死者家属对此深表感激,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回顾这一事件的处理过程,如下几点值得加以借鉴与注意:


一、          


处理类似事件,用人单位一定要积极主动,最大限度地取得死者家属的理解


1、事故发生后约两小时,用人单位在得知消息后,死亡员工的直接上司、所在部门的最高主管及工会主席,先赶赴事故现场,后又赶赴医院,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慰问。并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能否视为工亡”的疑问,明确表示,公司将按法律程序积极处理后续事务。


2、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公司管理部长和工会主席,携5000元慰问金到死者家中进行慰问,在了解到死者家中经济条件较贫困后,又号召全体员工为死者家属进行募捐(员工共捐款12000多元)。


3、死亡员工的直接上司、所在部门的最高主管及工会主席、管理部长按其家乡所在地的习俗出席了葬礼。


4、在后续的各种手续中,公司安排专人陪同死者家属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款项的提取。


5、公司请律师就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为死者家属提供咨询


二、          


和当地的其他企业进行沟通,了解当地类似事故情况的慰问金安抚标准


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提出,先拿一万元慰问金去死者家中慰问。在与当地其他企业的沟通中了解到,附近一家经济效益、员工福利远高于死者所在公司的企业,三个月前发生过同样的事情,该公司的慰问金是5000元。经权衡,将慰问金的标准调整为5000元。


处理类似的事情,在前期的慰问中,慰问金的标准可以适当超出其他公司,但如果过高,容易造成死者家属认为公司方面理亏的错觉,给后续的处理工作带来麻烦,也会给当地的事件处理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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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在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后,公司安排专人与死者家属一同到劳动局,就工亡认定等事宜进行了咨询。


这种做法,能让死者家属感受到公司与死者家属的心情是一致的。


四、          


谨慎对待死者家属的过分要求


该员工家庭情况较为复杂:在其6岁那年,其父母离婚,离婚协议上载明由其父亲抚养,其父亲再婚后,赴外地谋生,实际是由其母亲抚养。而其母亲与其养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其生父及其叔、伯、婶等人来公司,提出公司方面的赔偿款不能只付给其母亲,并提出其生父现为残疾人,公司在给付赔偿金时应向其倾斜。


针对此情景,公司方面明确表示,对员工的死亡深表哀痛,将严格按法律程序处理后续事务,至于其家庭内部的纠纷,希望其按法律程序,委托一名代理人处理后续的相关事宜。(后来,其父、母均委托死者养父的妹妹为代理人,并提供了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其生父在得知公司方面为死者捐款一事后,又打电话追问款项送至何处。对此,公司的答复是送至其母亲的居住处,理由是死者生前应聘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记载的地址均为其母亲的居住处,其紧急情况联络人填写的也是其母亲。


公司方面应以纸质版掌握员工的个人信息,万一产生纠纷,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五、          


严谨的日常考勤管理,为此次事故认定为亡提供了重要保证


该员工当日的出勤为夜班,工作时间为2月27日19:00至2月28日6:00(其中含加班2小时)。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采集了员工的打卡信息(打卡时间为6:05,而其死亡时间约为6:17左右,10多分钟,骑摩托车行驶了14、5公里,速度之快……),并审核了该部门的加班申请单,并妥善加以保存。其家属在见到其打卡记录后,也哀叹开得太快了。


在随后的工伤(亡)认定中,公司出具了打卡记录及两名员工的证明材料,后劳动部门又亲临公司,从电脑上的考勤系统核实了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又找了两名证人作了笔录。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对于合理路途、合理时间的求非常严格,因此,用人单位在日常的管理中,应注意考勤资料的保存,同时,由于目前在制造业中,外来务工者较多,他们的居住地经常变化,一定要反复向员工强调,一旦居住地发生变化,一定要及时通知公司的人事部门。


六、          


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法条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误解,使得这次认定,耽误了一些时间。


在这起事故中,死者无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也没有任何手续;肇事的拖拉机未办理年检手续,设置的停车提示标志不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


由于对“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法条,最初理解为就是对方主要责任,而根据客观情况,认定由对方承担主要责任非常困难,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阶段,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后经咨询律师及劳动部门,同等责任也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死者家属按这一理解,在向拖拉机车主表示,不向其索取经济赔偿后,最终由交警部门出具了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前提条件。如果事故较为严重,交管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往往需较长时间。而由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如果处理不及时,将使用人单位陷于被动。在此次认定中,用人单位及时将除事故责任认定书外的其他资料组卷完闭,并上报至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出具了“予以受理、事故责任认定书日后提报”的受理通知书,从而规避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七、          


其它


1、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是认定工亡的必备要件,但由于不同的医院出具的格式各不相同,所以,尽力争取每一联都予以保留。


2、    


事故发生后,公司的日籍总经理两次提出要去死者家中慰问。考虑到受钓鱼岛事件带来的影响,日本人出面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情况,最终未让本人出面,将原因向死者方面的代理人进行了说明,也得到了对方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