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伙伴最近都对猎萝卜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怎样鉴定上下班工伤的界定,今天猎萝卜网给大家举个例子,分享一下上下班工伤认定:


案情回顾


曾某于2014年10月进入湖南省长沙市某酒店餐饮部任服务员,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酒店为曾某提供酒店内宿舍。曾某母亲与其继父在长沙市天华村租住,曾某下班后时常回母亲家。


2015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曾某继续在酒店上班。10月24日,曾某17时下班后回了一趟宿舍,然后到餐厅用座机打了个电话,便离开了酒店。


18时05分,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恰遇曾某在此处横过马路。由于张某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加之曾某穿越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以致张某所驾车辆的前部与曾某身体相碰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


2015年12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驾驶人张某与曾某承担同等责任。2016年1月7日,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决定维持雨花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曾某母亲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对曾某进行工伤认定。市人社局采纳两位酒店职工的证言,认为曾某离开酒店并不是回家而是与朋友聚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属于合理路线,因此两次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曾某母亲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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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曾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被告长沙市人社局采信两位证人的证言。证人一证言为“曾某在餐厅打电话,电话内容是‘好的,我就来’。当时我还开玩笑说穿这么漂亮,去哪里约会啊。她回答说出去吃饭”。证人二的证言为“大概下午五六点的样子,我在餐厅碰到了她,看她穿得还挺漂亮的,就开玩笑地问她是不是出去约会,她说就是去跟朋友吃个饭”。人社局由此认定曾某下班后并非在回家的合理路线上,而是与朋友聚会,不能认定为工伤。


原告律师认为,曾某外出是先回父母家还是先出去吃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曾某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处于单位与父母家之间,与回家的路线并不矛盾,是否穿越马路不影响其回家路线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位证人证言对曾某的描述及分别时的对话内容基本相同,证言存在疑点,且两位证人均系酒店的员工,证言证明力较低;曾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单位与父母家的合理路线上。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曾母的诉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某酒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猎萝卜网有话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当中且不谈酒店员工的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但是曾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地点是位于单位与父母家的合理路线上,所以综上所述猎萝卜网认为这一起案件该确认为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