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HR朋友问了一个问题,说一个岗位的薪酬结构设计是固定70%,浮动考核30%,薪酬范围是70%-130%,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要这么设计,说去网上也找不到答案。我听了有点哑然,不知道怎么回答她好。那么还是相对完整的讲讲薪酬结构设计原理及操作吧,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一个岗位的薪酬管理薪酬设计,是需要按照价值理论,何为价值理论呢,就是价值创造、价值评估、价值分配,也就是说,你创造的价值大,你就能被分配多,薪资高,你创造的价值小,你就被分配少,薪资低。所以薪酬设计上,会基于岗位价值、岗位胜任力和工作绩效结果等几个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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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的薪酬结构设计主要是针对工作绩效结果这个因素的,也就是工作以结果为导向,做的好拿的多,做的差拿的少的意思。有些人说,国外很多企业没有绩效考核,每个月的工资都是固定的,也运行的挺好,那是需要建立在员工的工作职业性比较高的程度之上,不会偷懒混日子,不管考核不考核都会好好做;中国若干年前也是固定工资,在国企里干多干少一个样,所以出现大锅饭,企业运行效率很低。说到底就是我们的人的职业性还不够,绝大部分人需要被管理,需要被约束和激励,不然工作结果就会受影响,比如各位,如果你的老板不管你,你的工作、工资也不被考核,你会不会偷懒,一定会,反正我会。这就是为什么要有薪酬结构和绩效考核的主要原因。



那么薪酬结构要怎么设计,就是要去最好的得到激励和约束员工工作的效果,所谓激励,就是希望他尽力做到最好,所谓约束,就是至少能保持正常工作水准和结果,别做的太烂。这就是通常工资里设置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的做法。



固定和浮动的比例多少,主要看这个岗位的工作结果,做的好的人和做的一般的人和做的差的人的结果可变性的大小怎么样,可变性最大的是销售,做的好的可能签单签到爆,做的差的就是零蛋,所以也是为什么在中国很多企业里销售岗位人员固定工资很低,但销售提成(浮动)没有上限,就看你本事能拿多少的做法的原因。除了销售外,绝大部分岗位的薪酬结构固定和浮动比也就是55、64、73、82或者91这几种,总之82、91的,就是认为这个岗位工作结果的可变性不会很大,比如一般基层岗位或职能支持类岗位,而55、64的会认为工作结果的可变性会比较大,比如项目类岗位或经营管理类岗位。



以上描述的大概已经解决了开头那位朋友提的问题的50%了,另外还需要说一点,就是为什么是70%-130%。我们说显然这个岗位的工资固定和浮动比是73,也就是说固定是70%,浮动是30%,是要和工作结果挂钩的,要考核一下。很多企业有一个薪酬设计的不好的做法,或者说老板想当然的做法,就是绩效工资永远只是扣的没有加的,永远不会超过100%,结果这个做法最后传递给员工的理解就是绩效考核不就是扣工资嘛,因此约束是有了,但激励就不够了。所以既然有一个底限是如果工作做的不好到什么地步,30%的浮动都扣光不给,只能拿到70%,那么相应的,如果工作做的好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要多给30%的浮动,这才是奖罚并存,更公平,激励和约束都能比较好的达到的做法。有的老板会说,这样工资成本就增加了,你傻吗,又没叫你随随便便就多给30%,而是有规定的绩效要求,这个绩效要求也代表了员工工作结果产生的价值,这个价值一定是大于多给的30%的,比如说员工比正常工作多创造了60%的价值,那多给30%,公司还赚30%,何乐而不为。销售提成奖励就是这个设计思路的最典型模式。至于怎么具体规定怎么样的工作绩效是只有70%的工资,什么样可以拿80%,怎么样可以110%,怎么样可以130%,可以根据实际测算一样,并不很难。



最后举个例子,假设人力资源部的招聘岗,设计的薪酬结构是82,也就是认为做的好和差的工作结果可变性是80%-120%,差1.5倍(其实可能不止,招聘是最像销售的,签单的是人,仅为案例参考)。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要规定怎么样只能拿80,怎么样100,怎么样120,比如按照历史数据和行业数据,一个招聘专员一个月招到6个人属于正常工作表现,那么我可以规定如果低于2个,就只能拿80,或者说2个是工作绩效的底限,如果高于10个,就可以拿120。有人可能会问,如果一个月1个人都没招到呢,如果一个月招到20个呢,那可以在此薪酬结构和考核的基础上增加补充的奖惩措施,比如评优、额外奖励、,比如连续3个月招人都低于2人,视为不合格,予以辞退,总之,这都是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去更好管理员工工作绩效的方法工具。



可能,只是说可能,还会有较真的朋友问,你上面的例子,为什么是2个给80%的工资,为什么不是3个,我的回答是你想定几个就几个,没有标准答案,只有老板和主管对下属工作结果最低或最高工作期望要求的那一条线,网上当然找不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