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的一个顾问公司HR在微信里提出一个问题。“老师,我们公司有员工做微商,上班时间也各种刷、各种炫。员工上班期间做微商,公司能以这个理由解雇人吗?”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微商,是近年才粗现的词,但因其“粉丝”众多,发展突飞猛进。如今很多公司的小白领们也跃跃欲试,想要一圆发财梦。对于沉迷微商影响工作的员工,有些HR提出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解除劳动合同。真的这么简单吗?我们先来看下第39条第4款的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第四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微商,和一般的劳动关系不同,它类似于一种分销的商业关系,因此做微商的员工基本不会与代理的微商签署劳动合同,而且微商的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也有待商榷。但员工占用大量精力,在上班时间做微商,虽然不符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却实实在在影响了本职工作,已属于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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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HR应该如何应对?


一、确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中有无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是否合法,是否已经公示(员工签字确认);


三、有无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


因此,员工沉迷微商,公司并不是无法可依。但是,需要HR提前做好“功课”。



公司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确定针对不同的行为将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而且如果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