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在校生一天没有拿到毕业证就一天不是劳动关系。可是,某公司HR却因为与在校生误签资料而最终导致认定劳动关系,公司被判败诉。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一个不久前的案例,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案例1】在校生被认定劳动关系


冯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其毕业时间为2018年7月。在2018年初,冯某通过某公司面试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为:


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8年2月冯某与同事抬货物时不慎砸伤足部,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构成10级伤残。冯某向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冯某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公司主张,冯某是在校生不具备录用条件,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动合同,实质为实习合同。因此,双方之间所建立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实习性质的劳务关系。


而冯某主张,其已修完全部大专课程,只是没有领取毕业证书的学生。其作为成年人,完全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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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冯某提出以下四点作为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第15条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规定未毕业的大学生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仅规定公务员、军人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而不包括在校学生,未将学生排除在外。


二、其以就业为目的到公司工作,并非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更不是实习。上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三、其与公司之间建立一年以上较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公司确定了他的工作岗位,他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并接受公司支付的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四、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9项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实习是在校生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而本案中,冯某虽于2018年7月毕业,但公司明知其系2018年毕业生,且公司在该院校招聘时亦知晓其尚未毕业,但公司仍然与其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冯某的工作岗位、报酬、试用期、加班工资待遇,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仲裁等内容。这些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全部要件,不应视为实习。


根据以上判决,冯伟义被确认为工伤,享受到了相应的工伤待遇。


通过这个案例,是不是给HR敲响了一记警钟,与不同身份的员工签署资料的时候切忌不能大意也不能想当然认为劳动合同可以顶替实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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