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客户发来的拟与员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经常看见文件中使用“终止”字样的表述。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解除和终止都有结束的含义,但在劳动法律领域,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却并不是一回事,可别混淆了,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一、两者混淆的原因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双方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结束的法律效力,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其后果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消灭。而正是由于这一共同点,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而不能正确区分,在相关文书表达上经常混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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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者具体的表现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两者的主要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主要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两者产生原因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



2、两者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中,除了协商解除外,其他类型的解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工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只需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



此外,两者在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算点上也略有不同之处。



希望通过以上分析,对大家分清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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