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指的其实就是女员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女员工是属于劳动法中受特殊保护的一个群体,在“三期”期间女员工的权益,国家有明文规定,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一、孕期期间


  1.孕期工作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检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产检时间、次数进行明确限制的规定,现实中,每个孕妇个体情况会有差别,进行检查的项目、频率由专业医生来判断,根据目前实际的判决来看,只要女职工提供了产假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均应将产检所需时间记入劳动时间并不得扣发女职工产检期间的工资。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二、产假期间


  1.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2.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且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3.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劳动者享受产假,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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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哺乳期期间


  1.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工资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三期女职工进行合理调岗,但“三期”女职工工作岗位调动之后,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三期女职工因不胜任工作或违纪而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调岗和降薪。


  五、劳动合同终止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期满时终止。但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劳动合同解除保护


  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以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另外,关于女员工三期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应自动延续至女员工的三期期间结束之后,但在具体实践中,为了防止出现异议和纠纷,用人单位稳妥起见还是应向三期女员工送达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书面通知,并要求其签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