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或被解雇后不配合交接的情况屡见不鲜。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有离职员工带走载有大量公司保密信息的电脑、开走公司配备的车辆等恶劣行为。面对屡屡发生的离职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情形,实务中,用人单位将需要更多的“杀手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1. 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见,拒付经济补偿金本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然而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提供给用人单位仅有的制衡手段,如员工无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还需要寻找其他的替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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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否可以暂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暂缓办理这些事项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劳动者在新雇主处入职,所以对于想要尽快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并促使劳动者办理交接。但从法律规定而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用人单位在使用此措施时需要谨慎操作,控制法律风险。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需要注意:a. 用人单位的离职交接要求的具体事项具有合理性;b. 控制“暂缓“时间不要超过法定时限,如果暂缓并未能促使员工配合交接,那么仍然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为宜。否则,员工将可能得以主张用人单位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长时间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员工成功主张赔偿的案例。员工提出的损失赔偿可能包括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损失以及未能入职下家雇主的潜在收益损失。


  3. 是否可以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拒付经济补偿金对很多员工并不适用,那么,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暂缓或不支付其他未结费用呢?如最后一个月工资、年休假补偿、奖金、报销款项,是否可以等到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再支付?


  从法律规定来看,此种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首先,《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并未涉及工资、报销等事宜。其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又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未休年休假补偿属于公司应当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的款项。可见,公司拖延支付工资会有违法风险。


  4. 能否直接向员工主张损失?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