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王女士向公司提交辞职信,核心内容为其不适应工作要求,同时需要照顾家庭,因而提出辞职请求,但未注明离职日期。由于王女士平日工作表现不尽人意,次日,主管领导即在辞职信上批复,内容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未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次月26日,主管领导向用人部门了解,王女士是否已经离职。用人部门反映,本月中旬开始王女士拒绝工作交接,表示不愿辞职,一直工作至今。经了解,公司无证据显示王女士主管领导对其辞职信作出的批复已告知王女士,且此前公司尚未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问题来了,此时,公司可以依据王女士的辞职信将其解雇吗?


笔者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


首先,王女士递交的辞职信,未注明辞职日期,可理解为三十日后,即次月16日。文中, 由于无证据显示公司并未在三十日内已与王女士办理了工作交接,或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以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进而未免除王女士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因此,9月中旬开始公司要求王女士办理工作交接时,其辞职行为尚未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且王女士在三十日后仍处于工作状态,故王女士可撤回辞职信。


其次,王女士的辞职信仅表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但未明确具体的离职日期,而公司无证据证实主管领导的批复已告知王女士,且未向王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亦未在三十日后做出停止王女士工作的行为。关键事实是,王女士并不存在递交辞职信后或三十日后即自9月16日起未再工作的事实,恰恰一直工作至此时,故从法律意义层面可以认定公司与王女士双方未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


综上,公司根据王女士的辞职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文中的王女士倘若其工作得到公司的认可,辞职问题也就罢了,不再追究。问题是,公司对王女士的工作表现并不满意,从内心角度希望其主动提出辞职,同时也能节省一定的经济成本(提出协商一致或不能胜任工作之解除劳动合同均须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相关部门离职管理意识强、敏感性高,能够正确、科学的处理王女士的辞职信以及主管领导的批复(该领导离职管理意识也较淡薄),不至于处于有辞职事实,却不能解雇的尴尬境地。


image.png


下面,就如何正确、科学的处理员工的辞职请求,笔者逐一阐述:


一、员工的辞职请求,必须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若员工以短信、电子邮件、办公操作系统等形式提出的,就举证的难易程度而言,尽量要求其再完整填写公司内部的纸质版离职申请表,该表应有离职原因选项以及离职日期项。若员工直接递交辞职信的,还应委婉要求现场落款,并查看其中是否有辞职日期,同时填写离职申请表。另,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应拒绝员工代交辞职信的行为。即便有代收辞职信行为的,应当即时与当事人确认,并要求当事人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填写离职申请表)。


二、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查看辞职的原因。若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应立即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自我检查,是否确实存在相应的情形。不存在的,对于如此员工,不留也罢,须果断告知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并及时与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若存在的,应及时与该员工面谈,尽量协商解决辞职事宜。


三、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岗位替代性、招聘难易程度等因素做出不同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利用公司的优势之处尽最大可能挽留,对于去意已决的,可与其商议具体离职日期,但不宜超过三十日。若存在工作表现差、替代性强、易招聘等情形之一的,可与用人部门沟通,及时在三十日内确定离职日期,免除其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用人部门按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


四、从节省人力成本的角度,在确定员工辞职日期前,尽量安排加班补休和未休年休假,切忌将两者放在辞职日期后“安排”,进而发放一倍的工资。


最后,笔者强调一下,关于公司不可以依据王女士的辞职信解雇的观点,为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拍砖!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思考下,若员工递交辞职信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现怀孕,或发生疾病(非因工负伤)、工伤情形之一的,单位该如何处理员工的辞职信呢?若单位已与员工就离职日期达成一致,并发出解雇通知书,员工在离职日期前工作期间发现怀孕,或发生疾病(非因工负伤)、工伤情形之一的,单位的解雇行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