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职场,活到老,学到老。现分享由专业律师作答的用工风险篇,愿对您有所获,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作为一名HR,应熟悉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规定。


1、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它的作用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职工名册建立的作用有三个:


一是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二是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驶劳动监察部门职责;


三是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具体的依据;四是便于进行就业率和失业率的统计。


职工名册的另一层隐形作用:当用人单位把劳动合同丢失的情况下,在职工名册有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职工名册能起到证明双方已经订劳动合同的作用。



2、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根据这一条规定,劳动者有第三十八条中,用人单位有违法的行为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如: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比如,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比如: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比如: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规章制度的违法包括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但要适用本项规定,除了违法外还需符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件,虽违法,但未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不能以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比如: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比如: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且为今后新制定法律预留接口。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比如:以上第一款共六项情形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以上举例由李迎春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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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由于很多用人单位及HR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固定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一方劳动合同主体自动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自行消失,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1、劳动关系结束的时间不同,劳动终止是劳动关系结束后发生的劳动关系自然结束,而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而发生的劳动关系提前结束


2、预见性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特别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可预见性更加明了,而劳动的解除不可预见;


3、经济补偿不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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