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是否都可以安排补休?《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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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仅能对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而不能对延时加点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安排补休。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从降低人力成本的角度仍对延时加点作出了可以补休的规定,对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该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国家旅游总局对此作出如下解读: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虽说弹性作息是鼓励性和倡导性政策,非强制性政策,但由此可见,“2.5天假期”应建立在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前提下,将周五下午的工作时间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而不是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也不是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


根据上述,笔者认为,周五下午0.5天可以定性为用人单位安排的补休,0.5天其实就是周一至周四工作日延时加点时间的总和。因此,国家旅游局的上述解读为劳动者延时加点,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的行为提供了政策性方面依据。当然,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还应当从立法层面予以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