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也曾说过,这绝对是一个能引起“血案”馒头,如今看来,确实如此,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其实,一休是希望在本文中引导大家弄清楚几个问题:

1.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

2.计薪周期。

3.工作日与公休日调整引起的误会。

4.应出勤天数及其变化。

5.几种计算离职薪酬方式的比对。


关于第一点: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这个大家都清楚了,不再啰嗦。


关于第二点: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是按月作为计薪周期,这个概念很重要,因为按月计薪,则涉及月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月应出勤天数等几个概念。由第二点引发的“应出勤天数”,它到底有什么用呢?

大家知道,20.83和21.75是两个月度平均天数概念,而实际上,由于我们每个月应出勤天数都会与这两个平均天数不同,也导致了简单计算离职工资时,21.75在使用上会导致出现矛盾,无法回盘月薪酬总数。

如果按照应出勤天数来介入计算,则正算、反算都能回盘7000元,但又导致了“非标准日工资”在不同的应出勤天数下不一致,也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即:为什么同样干一天活或者少干一天活,钱不一样呢?(如图,算法二非标准日工资为333.3,而算法三为304.3)。



关于第三点:文章中已经提到,周六日就在那里,不卑不亢。因此很多人容易掉进一个误区:既然是周六日,就不能算进9月的应出勤天数,既然10月4/5日是工作日,就应该算进10月的应出勤天数。

而国家的休假通知已经明确:将9月29/30的公休日调整至10月4/5日。

也就是说,国家在9月调增了2个工作日而减少了2个公休日,在10月调增了一个公休日而减少了2个工作日。

那么10月4/5是公休日,从9月调整过来的,公休日当然不能纳入应出勤天数计算,也就不存在出勤。因此,该员工10月的实际出勤是10+3=13天,而应出勤天数则是18+3=21 。因此该员工提出的算法,我们是有依据可以说服他的。


关于第四点:这里也就说明了第四点“应出勤天数及其变化”的问题了。变化后9/10两个月的应出勤天数前后变化:

9月调整前应出勤天数:19工作日+1节日=20天

9月调整后应出勤天数:19工作日+1节日+调增2个工作日=22天

10月调整前应出勤天数:20工作日+3节日=23天

10月调整后应出勤天数:18工作日+3节日=21天


关于第五点:几种计算离职薪酬方式的比对。

一休从来都认为,人力资源管理没有标准答案,大家也看到了集中算法各有利弊。因此,我更加建议各位能全部掌握,但最好在制度明确算法。比如制度明确按照标准日新(月薪/21.75)作为计算依据,且按照缺勤计算,那就做好制度告知痕迹管理,坚持一个算法。

如果没有规定可依,那就选择合适的算法,总体上一休坚持“就高不就低”,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一休拿老板的钱来做好人,是的,但我会跟员工说,这是老板的决定,用那么丁点钱,买点温馨,帮他挣个好名声,我想老板也应该不会怪一休吧。


~~~~~~部分评论的探讨~~~~~~



璞时儿的算法跟我是一致的,我相信璞时儿已经清楚了“公休日”和“工作日”在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中的算法。



皮卡丘同学坚持把法定节日不算入出勤,这是基于他们公司的规定,但这个规定是不合法的。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我倒是希望皮卡丘同学所在的公司,能尽快修改过来,否则会存在很大风险。



蜜糖娃娃在计算应出勤天数的时候,直接减去了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且没有按照国家调整公休日来计算。但在10月出勤天数计算上,却又加上了法定节日3天。主要是对“应出勤天数”这个概念的理解上有偏差。



真我趁年华同学,认为这是一笔糊涂账,我也觉得是。但即使是糊涂账,作为HR,心里要比别人清楚一些,懂多一些,这样才不会给自己的工作造成被动。该糊涂就糊涂,不该糊涂的时候,不能睁眼瞎。



在上文里的解释,我想应该能解答活泼的橘子的这个疑问了。



雨妍同学的这两个疑问,活泼的橘子做了解答,我个人是认可活泼的橘子两个算法,你们呢?



riki-mimi同学的解答,思考得很全面,所以我冒着被揭开面纱的风险,出来跟风点赞。我甚至一度认为,riki是我的一个小伙伴,因为我曾比较全面的和一个小伙伴探讨过这个问题,后来才知道不是。哈哈!



朱灭灭同学的算法,其实就是我上表中的算法三,可能在不少HR眼里,这种算法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赞!



而Gloria75548同学,则采用了算法二中的公式2,即: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得出一个权衡系数。赞!



shange同学则认为这是个简单的问题,被复杂化了。写这篇稿子是有些累,但我认为还是值得,至少能与各位探讨在这个问题上各自的看法,多学习几种算法,对于以后工作会有帮助。



sudun同学得出了正算和反算存在差异,其实就是因为么有考虑出勤天数比例问题,我想这两篇文章应该能解开你心中的困惑。



应该说,樱桃小丸子的正算法,是目前HR最常用的算法,因此支持的人比较多。我个人并不反对这种算法,能解决问题就好。但我还是希望小丸子能过接受多种算法,为今后所用。



Shirley同学认为10月4/5日应该再计发待遇,是因为没有完全回归到“按月计发工资为周期”及“公休日调整”这两个概念,9月已经领取了全勤,10月还要计发10月4/5日待遇,那就等于直接认同为10月4/5日为工作日,且在9月29/30日上了班,又回到了问题的源头。



这是很有正义感的评论,然而,也有不少老板很扣门,我的朋友就是因为补发了高位数,结果老板因为高出的300多元,直接定义HR不为公司着想,不专业。事情总会有正反两面,因此才逼迫着我们得多学些技巧,灵活应对。



辰也同学提出,如果9月30日离职,应该多算2天工资。这点我十分支持,因为不少朋友都是这么做的。于我而言,能为员工的付出争取回报,十分乐意。文中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那是适用于法理,而非人情。我觉得这就是很好的探讨,集思广益,拓宽问题解决思路。


篇幅限制,就不再一一回复了。感谢各位的关心和支持。


~~~~~~~附原文~~~~~~




11月14日,听说周五三茅又搞蒙面打卡,我立即从火星打的,赶往地球,争取及时写篇卡文。

一上车,便发现自己莫名其妙被拉进一个微信群,噼里啪啦收到一堆信息。

原来,一堆人为了一个人的离职怎么算工资,争得不可开交。到底怎么回事呢?


背景:某员工2016年3月入职,2018年10月19日离职,月薪为7000元。


算法一:

该员工2018年10月实际出勤为10天,离职工资计算如下:

日工资*实际出勤天数-社保扣款=7000*10/21.75-485(社保)=2733元


算法二:

该员工2018年10月工资,按照反算法计算,该员工10月实际缺勤8天,因此按照缺勤8天扣除薪酬后得出:

月薪-(月薪/21.75)*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7000-(7000*8/21.75)*(21.75/21)=4333元

因此,必须给该员工补发:4333-2733-485=1115元


算法三:

按照缺勤直接反算工资,即:

7000-(7000*8/21.75)=4425元,应补发4425-2733-485=1207元


算法四:

认为出勤天数比例取值有问题,10月应出勤天数应该为20天,即18天正常出勤加上10月4日、5日两天的调休。

月薪-(月薪/21.75)*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7000-(7000*8/21.75)*(21.75/20)=4200元

因此,必须给员工补发:4200-2733-485=982元


经过反复讨论后,最终大家采纳了算法四,补发员工982元。

哈!别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好戏还在后头呢!


这时候主角上场了:员工。


员工认为:10月份,他实际上班是8-12共5天,15-19共5天,法定节日必须给工资3天,10月4/5日已经在9月29/30日上了班,所以出勤2天。即10出勤为5+5+2+3=15天。如果算10月应出勤天数,应算23天。

则,算法为:月薪-(月薪/21.75)*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7000-(7000*8/21.75)*(21.75/23)=4565元,应补发:4565-2733-485=1347元


正算法:(月薪*出勤天数/21.75)*出勤天数比例=(7000*15/21.75)*(21.75/23)=4565元。


谈判陷入了僵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办呢?


~~~~~迷茫的分割线~~~~~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们来假定一些问题,并试图解答它,看能不能从中得到启发:


问题一:假设该员工不离职,但10月份请了8天的事假,那么它10月的工资该怎么算呢?

该公司财务给出答案:按照事假8天扣除,即7000-7000*8/21.75=4425元,大家均没有异议。


问题二:假设该员工是10月8日离职,那么他10月发多少工资?

该公司财务给出答案:按照出勤3天计算,给3天的工资。这时候员工有意见,认为应该给5天,财务和HR均认为应该按照3天。争议,暂时搁置。


问题三:假设该员工是9月30日上班后就离职,那么9月工资应该怎么算呢?10月还要发工资吗?

该公司财务给出答案:9月全勤,按照7000元发;10月已经属于离职,不发工资。员工有异议,认为9月29/30两天上班了,所以10月应该发2天。HR解释,9月29/30日是法定调休,因此上了就上了,不应该再算工资。员工也基本接受,搁置了争议。


问题四:假设该员工是9月28日上班后离职,那么9月工资又该如何算呢?

该公司财务给出答案:当月缺勤2天,应扣除2天的工资(已考虑出勤天数比例)

员工对此表示抗议,但又说不出个所以然。争议,暂时搁置。


由以上4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得出,所有人都被9月29/30日上班和10月4/5日调休的问题困扰,这两天的出勤,到底算到那个月份里面去?又怎么算它的工资?这个员工10月到底应算出勤多少天呢?


~~~~~再次迷茫的分割线~~~~~


为了解决争议,咱们先来看看两个法律概念:月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

月工作天数20.83天:365-104(周六日)-11(法定节日)=250天/12=20.83天

月计薪天数21.75天:365-104(周六日)=261天/12=21.75天


因此,月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是有区别的,但他们有个共同点,即:均刨除了周六日(休息日),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周六日(休息日)就排在日历里,无论在职和离职,它都在那里,不卑不亢。

但对于在职或离职而言,周六日就存在一些变化了。咱们先以问题4为例,来研究到底有什么变化。

假设员工一直在职,则9月29/30日与10月4/5日之间的调休,根本不会引起任何争议。因为员工在10月1日-7日,享受了公司予以调休的休息权利。

但如果员工在9月28日上班后离职,则无法享受公司予以10月1日-7日的调休权利,即9月29/30日已经属于正常的周六日,他既然不能享受10月4/5日的调休,那么就必须享受9月29/30日的正常休息日权利。即9月28日上班后离职,他已经履行完毕法定的工作任务,应给予全月工资7000元。


那么回到问题3,员工选择9月30日上班后离职,怎么算呢?我认为,员工选择了9月29/30日上班,是认同了国家的调休安排,即选择了履行义务,如果他继续在职,他享有10月4/5日休息的权力。但他选择了9月30日上班后离职,则是他主动放弃了他既有的权利。因此10月份不应该得到报酬。也就是说,他属于主动放弃了已有的权利。


再回到问题2,员工在9月29/30日上班,并领取了9月的全额薪酬,并享受了10月1日-7日的休假福利,那么他已经在10月4/5日享受了9月29/30日的调休,则10月4/5日变成了周六日(休息日),按照月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的算法,10月4/5日均应从工作天数计算和计薪天数计算中予以剔除,即:10月4/5日是“周六日”,不能计入出勤天数。因此10月计发薪酬,只能发放10月1日-3日待遇,而不能再计发10月4/5日待遇。


我们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

假设员工在9月29日前离职,则9月29/30日就是周六日(休息日)。

假设员工在10月5日后离职,则9月29/30日应纳入9月“应出勤天数”计算,因为它已经不是周六日(休息日),而是工作日。那么在10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时,因为10月4/5日已经变成了周六日(休息日),不应纳入“应出勤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