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未签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案情简介】


项某系上海A公司技术总监,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17年6月项某离职,A公司后经了解得知,项某离职后设立了同类公司并在该公司任职,遂要求项某承担违反竞业义务的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观点】


A公司与项某并无竞业限制约定,故项某离职后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亦不存在违反竞业义务的情形,故对于A公司要求项某承担违反竞业义务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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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建议】


高管竞业行为往往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对于高管的竞业限制约束,与普通员工相比存在一定区别:


1.“高管”的范围


高管,即高级管理人员,其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章程未规定的,则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2.高管在职期间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是高管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如董事和高管存在竞业行为的,即使没有约定,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追究其责任: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可免除其董事和高管职务。


需要提醒的是,免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公司可以因高管竞业免除其职务,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规定:如将在职期间的竞业行为规定为严重违纪的,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高管离职后的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高管离职后不再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也没有适用余地。因此,高管离职后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取决于双方有无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高管离职后需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如实施竞业行为的,公司有权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实际操作建议】


高管通常掌握公司大量机密信息,实践中很多公司认为如果高管泄密,公司可以追究其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但该种情况下,公司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且整个维权过程极为复杂,相对而言,如有竞业限制约定,追究高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是更为直接、简单的维权方式。因此,人力资源管理中我们建议:


1.与高管签订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列明竞业行为的类型,明确约定高管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明确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明确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2年)、补偿金标准及实施竞业行为的违约责任;


2.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在职期间有竞业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在公司章程中将技术总监、研发总监、销售总监等掌握较多公司机密信息的职位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畴,以便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扩展适用于该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