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咨询提及,员工让其他同事代打卡一次,被公司发现后,即被开除。劳动者会感觉憋屈,认为自己工作表现算不上优秀,但总还可以,就因一次代打卡,即被开除,导致自己的工龄无法得到任何补偿,通常会心有不甘,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类似的情况还有,迟到一次即开除,早退一次即开除,旷工半天开除,未参加一次会议就是不服从管理开除等等,如此这样,由此提出的问题是,如出现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做开除处理的,是否合理,能否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笔者今天介绍江苏高院的一则再审案例供参考:


案件事实:

戴某于2014年10月14日持王某的卡打卡上班,王某认可。王某属于代打卡,公司开除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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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A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依法进行了公示,王某入职时亦签署了员工行为规范条例认可书,故A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A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多次明确了具有代人打卡或让人代打卡行为的员工,均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公司对王某进行入职培训时,亦通过“员工行为案例分析”举例说明了代打卡和让人代打卡都将被解除劳动合同,故有关代人打卡或让人代打卡行为的意义和后果,王某应属明知。王某让戴某代其打卡的行为违反了A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据此在经单位工会同意后,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判决未予支持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其次,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措施,并向劳动者公示。衡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否公平合理,亦应结合该单位的经营方式、生产方式、人事管理现状、劳动者岗位职责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加工型企业,需管理的员工众多,A公司实行严格的“人卡对应”的管理方式,并将代人打卡或让人代打卡行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符合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让戴某代其打卡的行为虽然表面上未对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该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管理秩序,故王某关于A公司代打卡规章制度不公平合理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评析:

首先需明确的是,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上述情形是否合理,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明确答案。法律是解决争议的规范,不可能规定的如此细致。上述情形通常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予以规范。


因“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的依据,且规章制度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按法律规定,作为开除员工依据的“规章制度”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

民主程序是指规章制度在制定时,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协商确定,但如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公司意见为准。规章制度制定完成后,公司应向劳动者公示。

未经民主程序,并经公示的规章制度,不得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2. “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首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与现存法律规定冲突的,不得适用,比如强制加班、取消休假等规定,与法律规定冲突,不得适用。

至于“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案例中,A公司为生产型企业,流水作业,一位员工未到岗,影响公司整体管理秩序,代打卡开除是合理的。但笔者认为,如果规章制度中规定迟到一次,就开除,这应该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