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仲裁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必须在该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过时不候,劳动者丧失胜诉的权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分为两种,即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都是一年,只是起算点不同。一般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特殊时效,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克扣工资,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或用人单位明确拒付之日计算。


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如不属于,用人单位不在当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推定劳动者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从此时点(当年度年终)计算一年,劳动者不主张年休假报酬,一年期满,即使劳动者申请仲裁也不会胜诉。如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仲裁,于劳动者有利。毕竟,谁也不愿意在职期间和公司仲裁。


但难的是,法律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的处理不经一致,有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也有观点认为属于“福利待遇”,亦有观点认为属于“赔偿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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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首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属于“福利待遇”,所谓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范围之外基于单位实际情况给予劳动者的馈赠,没有强制性,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用人单位具有自主权。而年休假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需安排年休假或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次,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是基于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例如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原因在于劳动者提供了加班。然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放弃了休息权,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并非因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故不应属于“劳动报酬”。


再次,笔者同意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惩罚性“赔偿金”或补偿金,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而设立了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理应按法律规定安排,但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应超过正常标准进行赔偿或补偿,以惩罚用人单位,敦促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行事。


当然,上述仅是各方观点,实务中如何处理,鉴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全国范围内未形成统一意见,就具体案件,读者可检索本地区相应的裁判案例,作为指导。


另外,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只有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时,才会涉及仲裁时效问题,如在江苏省,年休假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则不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