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聊一聊关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单方调岗的情形,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误区一 岗位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这是很多劳动者的认识误区。严格来说,这个说法逻辑上也不能算错,因为工作岗位确实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岗位调整自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此规定,调岗多半都调不成,不符合用工实际情况,极大程度限制了用工自主权,企业被锁死,当然不是立法本意。


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合理变更工作岗位被认为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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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写得宽泛,调岗可以随意


这是很多HR的认识误区。认为将工作岗位写成宽泛的“操作工”或“办公室人员”就可以最大化调岗灵活性,这种认识在工作地点的约定方面也有异曲同工的体现,比如把工作地点范围写得超级大“华东区”、“大中华区”甚至“亚太地区”,就觉得可以在所写区域内任意变更工作地点,就差要写“银河系”。


这其实是可爱却幼稚的想法,如果只写几个字就能实现随意调岗,HR的工作岂不是人人都胜任。


在个案中,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于审判人员的裁量有一定的影响,但最终仍然是要具体到调岗行为的本身,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误区三 调岗不能降薪


调岗能否降薪?这个问题只能具体个案具体分析。但一般来说,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调岗,降薪有损劳动者权益,是不公平的,不应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