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位保险代理人的咨询:其客户的一位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心肌梗塞,是否属于工伤?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对于这样咨询,相信律师均会进一步了解:突发心肌梗塞是否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如果没有死亡这个结果,上述咨询情况当然不能认定工伤。


blob.png


上述咨询问题,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所针对的情形。该条规定原文如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是不是一直以来就有的规定?为何一定要死亡才视同工伤?对此,笔者作了一些检索,整理如下:



一、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65]险字第760号,已废止)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或正在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去进行治疗(如火车、轮船司机等,发病不能进行抢救治疗)而造成死亡,或者患病后经医师令其休息治疗,但本人为了工作坚持上班,而突然病变造成死亡,以及其他类似上述特殊情况,经职工群众讨论,党委同意,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二、全国总工会《关于执行(65)险字第760号文的复函》([82]活字第193号,已废止)规定:职工在正常工作中患病死亡的,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对于特殊情况给予照顾的必须有以下几个前提:1、由于工作确实需要而领导安排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突然发病造成死亡的;2、在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如火车司机、轮船司机等)去抢救治疗而死亡的;3、职工患病并有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而由于非本人参加不能完成某项紧急任务,领导安排其带病坚持工作,突然发生病变死亡的。上述情况,经职工群众讨论,党委同意,可以作为特殊情况,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已废止)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已修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五、《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现行有效)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从上述规定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到,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并没有列入工伤的范畴。但随着我国工伤保险法规政策朝着保护劳动者的方向不断发展和完善,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当时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使劳动者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救助途径。但在实际中,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作区域的界定过于宽泛,因工作原因引发疾病的依据也难以把握,何谓第一次抢救治疗界线不清,因此导致纠纷不断。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正,工作时间没变,把工作区域调整为了工作岗位;把因工作原因引发疾病调整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把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调整为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继续执行了该内容。



此外,对突发疾病死亡这类情况从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中分离出来内,划分在视同工伤的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