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些人认为与劳动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只与员工关系模块相关,其实不然,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两个与招聘相关的案例,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第一个案例是因在报纸上打招聘广告被罚款。


      十年前纸媒还比较普遍,大部分企业的招聘渠道还是会选择纸媒。当时公司新进入一个地区,选择了当地最具影响力的报纸,连续打了四期的整版广告。效果比较明显,虽然企业在当地没有影响力,但应聘者一看招聘能打整版广告,企业实力不容小觑,无形中在招聘的过程中做了企业品牌的推广。


       “慕名而来”的还有当地工商局,工商局称接到举报电话,招聘广告违反《广告法》,原因是企业介绍中提到“最佳雇主”。《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列举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三种情形属于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虽然企业确实被授予了“最佳雇主”的荣誉,但禁止作为广告宣传。虽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最终被罚款4000元。


      也许被投诉是源于同行的恶意竞争,但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自身不专业,才让对方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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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案例是员工入职体检。


      很多企业会有入职前的体检安排,曾遇到过一家企业要求转正前体检,必查项目中有一项乙肝五项。了解情况后建议企业把转正前体检更改为了入职体检。因员工入职后携带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企业是无法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乙肝五项的检查,我保留意见。《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也就是说除非单位是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业,例如餐饮、食品类行业,否则企业是无法以乙肝携带者而禁止录用的。员工以入职体检为由去医院或查体中心检查,也不会给检查的。


      十年前企业招聘信息会堂而皇之的注明性别要求,现在很少有人这样做了,智联等招聘网站也禁止发布性别要求了,你在后台搜简历可以选择男女,但发布信息是不会出现的,因为一不小心就可能被投诉违反《就业促进法》。法律法规越来越规范,信息化越来越透明,HR必须要比求职者更专业,才能避免在操作环节出现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