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深夜,小A从单位出来,驾驶着电动车欲赶回家中。开出两公里后突感饥肠辘辘。于是,调转车头,去了一家“深夜食堂”。饱腹之后,小A驾驶电动车欲回家。怎奈天黑,刚刚开出就与一四轮机动车相撞,小A顿时不省人事。经抢救,小A得以保全性命,但经查身体多处骨折。交警认定,本次事故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小A承担次要责任,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伤愈出院后,小A找肇事司机赔偿,并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问:此时此景,公司如何处理?


答:麻溜地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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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A未经公司批准加班,其晚回家能否认定工伤?


很多公司都设置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加班要提前申请,并且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和调休的最终依据。在实务中,如果员工没有进行加班审批,索要加班费一般都不予支持。但在认定工伤问题上,加班审批显然就没有那么大的作用了。有反向案例证实,即使员工没有加班审批,也会被认定为工伤。因此,此时企业切不能仅因为员工没有加班审批就拒绝为员工申请工伤,否则,一旦超过时限,可能最后变成单位承担后果。



2 小A下班没有回家,绕道去“深夜食堂”,还能否认定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即便小A在回家途中,去顺便吃了个晚饭,亦不能阻断其尚属于“上下班途中”这件事。相反,如果此时小A不是去吃饭,而是去朋友家做客,那么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再出来,就已阻断其行为与工作的关系,此时就不能认定工伤了。除吃饭这样的生活所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也同样属于“上下班途中”。如果员工此时遭遇机动车事故,亦可认定为工伤。



3小A是被车辆撞的,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情况,员工同时身处两种法律关系中,一种是基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产生工伤赔偿,另外一种是与肇事车辆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和人身损害发生竞合。此时,两种赔偿当事人可同时主张,并非二者择一的关系。但两种赔偿在具体项目上存在一定范围内竞合,劳动者对于重合部分,通常只能主张一份,而不能同时主张。例如,在北京,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在深圳,如果劳动者就民事侵权已获得相应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但对于医疗费、辅助器具更换费、丧葬费等不得重复享有。在竞合赔偿上,总体原则其实大致一致,重复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特有项目可以分别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