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些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经营的是小本生意,雇佣人员很少,不应与雇佣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还有人认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个体工商户规定在《民事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篇章下,没有规定在法人、非法人组织篇章下。所以,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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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个体工商户即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最高人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所以,无论是实体法的规定,还是程序法的规定,都确认了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